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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李朝芳未参与原审诉讼;未在网上注册域名。宣城中院 6 月 2 日向被告李朝芳发出应诉通知书前的 6 月 1 日,李朝芳未同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李朝芳对本案毫不知情。
关于王静的证言,汕头康王再审代理人对其真实性表示质疑。并强调指出汕头康王从没直接与王静发生任何联系。对于稀里糊涂成为被告,身心受到侵扰的李朝芳,汕头康王再审代理人当庭表示歉意。对于汕头康王提出的延长取证期限的要求,法庭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未与采纳。
本案没有当庭判决。主审法官表示将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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