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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制约瓶颈以及应对策略

《全球化工商会》chem.bosslink.com ( 日期:2007-05-08 08:49)

据统计,1979年~2004年8月底,针对或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高达593起,涉案金额数百亿美元。仅2005年1~8月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就达33起,涉案金额10.57亿美元(同比增长26.2%)。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涉案金额最大的美国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于2004年10月被美初裁最高198%的反倾销税,终裁出来后,除1家企业获得0.79%的最低税率外,没有应诉的企业将被征收高达198.08%的惩罚性关税。中国已成为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

  在众多的反倾销案件中,企业应诉成功的案件少之又少,有的企业则干脆放弃了应诉。败诉和放弃应诉的直接后果就是被这个市场抛弃,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强和我国已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前提下,除了理性的、积极的应对而别无选择。本文拟从新的视角分析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方面面临的制约瓶颈并提出若干应对策略,以期对国内企业在今后的应诉道路上有所借鉴和参考。

  一、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面临的制约瓶颈分析

  所谓制约瓶颈,是指由于制度、机制、体制等方面安排的缺陷(非完美),导致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时表现出来的一种疲软状态和处于不利地位,最终使得企业应诉不成功。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一定阶段内,这种局面存在一定的必然性。

  几大瓶颈制约了我国企业成功应诉国外反倾销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成为阻碍我企业成功应诉的第一大瓶颈

  “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是指一旦我国企业遭到反倾销立案调查,国外企业将以“第三国”或“替代国”的生产价格或价值来衡量和计算我国企业相关产品的出口价格,以此确定有是否倾销和计算倾销幅度。在是否倾销和倾销幅度上,一些西方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印度等仍视我为“非市场经济体”,即无法确定自己产品的出口价格。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企业的成功应诉。由于不同国家的劳动力成本、资源禀赋、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都各不相同,用“第三国”或替代国的价格来衡量我国企业出口产品的价格,既不科学,又不准确,更不公平,也违背了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由于采用了“第三国”的价格,所以很多企业至今都还没有搞清楚自己的产品到底有没有倾销。

  关于中国在被反倾销案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主要协议依据的是《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双边协议》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1999年11月,中美达成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该协议中规定,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15年内,美国可以继续把中国作为非市场国家而不受到挑战;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规定,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在反倾销案中可以在15年时间内对中国继续适用“非市场经济规则”。但是无论是议定书还是世贸法本身,都没有对市场经济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因而,留下一个很大的漏洞,使得各世贸组织成员可以完全自由地对市场经济标准作出规定,不受任何约束。即使是在美国和欧盟这样的国家之间,其关于市场经济的标准也相差很大。美国是按照产业部门来认定是否属于市场经济,而不是限于个别企业,而欧盟则是针对个别企业审查市场经济地位,不管产业部门的情况。因此,在欧盟反倾销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在美国对同类产品反倾销时,不一定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今天来看,这样的制度安排显然是有缺陷或不完美的,但已成事实。在可以预见的比较长的时间内,“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问题将成为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第一大制约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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